損害賠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6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67號
原 告 許傑煜
被 告 楊東樺
楊育承
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
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
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黄筠雅
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湘琦
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67號
原 告 許傑煜
被 告 楊東樺
楊育承
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
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
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黄筠雅
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湘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