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56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審附民字第562號
原 告 陳美珍
被 告 陳勇堂
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
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
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黄筠雅
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湘琦
113年度審附民字第562號
原 告 陳美珍
被 告 陳勇堂
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
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
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黄筠雅
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湘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