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4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43號
原 告 林婉嫆

被 告 謝俊昇
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金易字第412號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查原告林婉嫆對本院113年度審金易字第412號,被告謝俊昇
詐欺等案件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賠償損害事件,因其
內容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將本件
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13 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

法 官 張瑾雯

法 官 黃逸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維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