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78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審附民字第788號
原 告 林登南
被 告 黃啓泰
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(113年度審易字第1073號)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
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
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
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故若
非直接被害人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其訴自非合法,法院當
應判決駁回之。
四、經查,原告林登南因傷害被告黃啓泰案件,經臺灣橋頭地方
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1604號提起公訴,並經本院以
113年度審易字第1073號為不受理判決乙節,業經本院核閱1
13年度審易字第1073號刑事案件無訛。而被告非該前開刑事
案件之被害人,依前揭說明,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
訟,並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五、據上論結,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
刑事第六法庭 法 官 張瑾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林品宗
113年度審附民字第788號
原 告 林登南
被 告 黃啓泰
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(113年度審易字第1073號)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事 實
一、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
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
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,刑
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故若
非直接被害人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其訴自非合法,法院當
應判決駁回之。
四、經查,原告林登南因傷害被告黃啓泰案件,經臺灣橋頭地方
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1604號提起公訴,並經本院以
113年度審易字第1073號為不受理判決乙節,業經本院核閱1
13年度審易字第1073號刑事案件無訛。而被告非該前開刑事
案件之被害人,依前揭說明,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
訟,並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五、據上論結,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
刑事第六法庭 法 官 張瑾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林品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