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8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86號
原 告 吳進福
被 告 鄭博兆
蔡政杰

上列被告2人因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
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
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
庭,特此裁定。又被告蔡政杰雖於本院刑事案件中,因通緝而尚
未受判決,惟原告既已認為被告2人是共同侵害其權利之人,則
依原告之主張,被告蔡政杰亦具有「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」之
性質,當得隨被告鄭博兆之事件一同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,附此
說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黄筠雅
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湘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