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8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87號
原 告 林毓晟
被 告 吳宗民
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易字第1346號公然侮辱案件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
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
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吳宗民被訴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,經
本院判決無罪在案,依上開說明,原告之訴應予駁回,其假
執行聲請亦失所依據,一併駁回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,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湘琦
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87號
原 告 林毓晟
被 告 吳宗民
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易字第1346號公然侮辱案件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
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
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吳宗民被訴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,經
本院判決無罪在案,依上開說明,原告之訴應予駁回,其假
執行聲請亦失所依據,一併駁回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,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湘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