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63號

和 解 筆  錄
113年度審附民第963號
原 告 洪助賢
被 告 李長福

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63號損害賠償事件(刑案:11
3年度審易字第1465號毀棄損害案)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上
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法庭6和解成立,茲記其大要如下:
出席職員:
法 官 陳箐
書 記 官 周素秋
通 譯 陳怡潔
朗讀案由。
到庭和解關係人:
原 告 洪助賢
被 告 李長福
和解內容如下:
一、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元,當庭給付完畢。
(簽名:洪助賢)
二、原告當庭收受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後,當庭撤回對被告李長
福本案毀損之告訴。
三、原告其餘請求權拋棄。
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
原 告 洪助賢
被 告 李長福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
台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
書記官 周素秋
法 官 陳箐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
書記官 周素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