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0號
原 告 吳淇涵
送達代收人 葉雨新
被 告 吳世昌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65號妨害名譽案件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被告吳世昌因113年度簡上字第65號妨害名譽案件,經原告
吳淇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因其內容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
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
庭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冠儀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于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甄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