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7號
原 告 許麗珍
被 告 張力仁
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
民事訴訟。經查,前開刑事案件經被告撤回上訴而告確定,有刑
事撤回上訴狀在卷可憑,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已合法繫屬
,然因前開刑事案件業已終結,本院無從專就附帶民事訴訟審判
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8號研究
意見參照)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
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
法 官 蔡旻穎
法 官 洪柏鑫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塗蕙如
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27號
原 告 許麗珍
被 告 張力仁
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
民事訴訟。經查,前開刑事案件經被告撤回上訴而告確定,有刑
事撤回上訴狀在卷可憑,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已合法繫屬
,然因前開刑事案件業已終結,本院無從專就附帶民事訴訟審判
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8號研究
意見參照)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
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
法 官 蔡旻穎
法 官 洪柏鑫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塗蕙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