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號
原 告 劉瑞圓
被 告 詹承樺
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16號),原
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
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
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
法 官 王奕華
法 官 呂典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瑄萱
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號
原 告 劉瑞圓
被 告 詹承樺
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16號),原
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
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
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
法 官 王奕華
法 官 呂典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瑄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