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3號
原 告 蔡適仰
被 告 王柏勛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7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
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被告王柏勛因113年度金簡上字第7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
件,經原告蔡適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因其內容確係繁雜,
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
送本院民事庭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冠儀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于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甄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