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2號
原 告 陳家華
被 告 PHAM VAN THUYET
上列被告因違反等案件(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40號)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PHAM VAN THUYET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
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
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
定,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
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新益
法 官 許家菱
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喜苓
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2號
原 告 陳家華
被 告 PHAM VAN THUYET
上列被告因違反等案件(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40號)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PHAM VAN THUYET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
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
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
定,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
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新益
法 官 許家菱
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
書記官 陳喜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