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1號
原 告 張可薇
被 告 楊為雍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
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因案情繁雜,非經長
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
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君杰
法 官 許博鈞
法 官 林婉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黃麗燕
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1號
原 告 張可薇
被 告 楊為雍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
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因案情繁雜,非經長
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
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君杰
法 官 許博鈞
法 官 林婉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
書記官 黃麗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