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8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80號
原 告 林宏彥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弄0號
被 告 方嘉賢
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(113年度金簡字第182號)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
判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
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
法 官 黃逸寧
法 官 陳箐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
書記官 周素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