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8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84號
原 告 蕭芳美


被 告 王秀蘭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
附帶民事訴訟(刑事案件案號:113年度金簡字第326號),因事
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
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黃志皓
法 官 黄筠雅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昱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