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0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04號
原 告 許瑞淨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0號
被 告 吳宗臻

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3年度金簡字第376號)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
其審判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,將本件刑事附帶
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
法 官 黃逸寧
法 官 陳箐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
書記官 周素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