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3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39號
原 告 劉汝錦
被 告 NGUYEN DINH HIEN住高雄市仁武區鳳仁路292之26 號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(113年度簡字第2254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。應
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
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
法 官 黃逸寧
法 官 陳箐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周素秋
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39號
原 告 劉汝錦
被 告 NGUYEN DINH HIEN住高雄市仁武區鳳仁路292之26 號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(113年度簡字第2254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。應
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
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
法 官 黃逸寧
法 官 陳箐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周素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