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6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69號
原 告 邱韶恩
被 告 黃俊智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3年度金簡字第632號),
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黃俊智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告
邱韶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
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
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6 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筠雅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欣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