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7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76號
原 告 余孟純

被 告 黃泳惠
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
民事訴訟(刑事案件案號:113 年度金簡字第654 號),因事件
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
條第1 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
法 官 方佳蓮
法 官 蔡宜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吳秉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