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3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33號
原 告 林明輝
被 告 李易學
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(113年度簡字第2644號)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李易學被訴毀損案件,經原告林明輝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
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移送本
院民事庭。至原告對本案刑事案件同案被告楊千册所提刑事
附帶民事訴訟部分,另經本院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合
法而判決駁回,附此敘明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黃志皓
法 官 許欣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正
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33號
原 告 林明輝
被 告 李易學
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(113年度簡字第2644號)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李易學被訴毀損案件,經原告林明輝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
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移送本
院民事庭。至原告對本案刑事案件同案被告楊千册所提刑事
附帶民事訴訟部分,另經本院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合
法而判決駁回,附此敘明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黃志皓
法 官 許欣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