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6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62號
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
被 告 林俊毅
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(113年度簡字第2907號)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林俊毅被訴侵占案件,經原告台灣大哥大股
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
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
定,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黃志皓
法 官 許欣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
書記官 陳正
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62號
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
被 告 林俊毅
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(113年度簡字第2907號)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林俊毅被訴侵占案件,經原告台灣大哥大股
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
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
定,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法 官 黃志皓
法 官 許欣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
書記官 陳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