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3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39號
原 告 唐建中
吳靜雯
莊郁雅
被 告 陳俊憲
訴訟代理人 張景堯律師
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(113年度簡字第3135號)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案件,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
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
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
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筠雅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欣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