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1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
113年度附民字第11號
原 告 林易賢 (住居所詳卷)
被 告 黃美琪
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112年度金易字第37號)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
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
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被告黃美琪被訴詐欺等案件,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
檢察官提起公訴,嗣被告於起訴後之民國113年7月23日死亡
,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,揆諸前開說明,原告附
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
,併予駁回。另本件駁回不影響原告得就上開原因事實依法
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,附此敘明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8 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洪欣昇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凱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,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