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14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142號
原 告 黃美娟
被 告 林姵螢
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易字第40號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,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
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
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
法 官 陳俞璇
法 官 許家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楊淳如
113年度附民字第142號
原 告 黃美娟
被 告 林姵螢
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易字第40號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,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
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
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
法 官 陳俞璇
法 官 許家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楊淳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