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19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198號
原 告 王力康
被 告 鄭鈺霖
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(113年度訴字第338號)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鄭鈺霖被訴妨害自由案件,經原告王力康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
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移
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至同案被告林冠延、呂承翰、陳昭宏、陳韶成等被訴妨害自
由及傷害等案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,業經本院另行移
送本院民事庭審理;另同案被告于天俊及黃俊益被訴妨害自
由及傷害等案件部分,則因尚未審結,須待本院審理時再為
適法處理;又同案被告王忠川、郭尚豪及蔡冠緯部分,則因
原告與其等於本院審理期間均已分別成立和解或調解,且原
告亦撤回對被告王忠川及郭尚豪之起訴等節,有本院112年
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168號調解筆錄、原告提出對被告王忠
川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(以上佐證被告王忠川部分
;見訴字卷一第330-1、330-2頁、附民卷第81頁);原告與
被告郭尚豪間和解書、原告所有土城清水郵局帳戶之客戶歷
史交易清單、原告於本院113年6月11日準備程序撤回對被告
郭尚豪起訴之準備程序筆錄(以上佐證被告郭尚豪部分;見
訴字卷二第221、337頁、附民卷第103頁)、本院113年度附
民字第198號和解筆錄(以上佐證被告蔡冠緯部分;見附民
卷第83、84頁)在卷可佐,故原告對被告王忠川、郭尚豪及
蔡冠緯等3人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,
則均因已達成和解及撤回而報結在案,附此述明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
法 官 林于渟
法 官 李冠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吳文彤
113年度附民字第198號
原 告 王力康
被 告 鄭鈺霖
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(113年度訴字第338號)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鄭鈺霖被訴妨害自由案件,經原告王力康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
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移
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至同案被告林冠延、呂承翰、陳昭宏、陳韶成等被訴妨害自
由及傷害等案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,業經本院另行移
送本院民事庭審理;另同案被告于天俊及黃俊益被訴妨害自
由及傷害等案件部分,則因尚未審結,須待本院審理時再為
適法處理;又同案被告王忠川、郭尚豪及蔡冠緯部分,則因
原告與其等於本院審理期間均已分別成立和解或調解,且原
告亦撤回對被告王忠川及郭尚豪之起訴等節,有本院112年
度橋司附民移調字第1168號調解筆錄、原告提出對被告王忠
川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(以上佐證被告王忠川部分
;見訴字卷一第330-1、330-2頁、附民卷第81頁);原告與
被告郭尚豪間和解書、原告所有土城清水郵局帳戶之客戶歷
史交易清單、原告於本院113年6月11日準備程序撤回對被告
郭尚豪起訴之準備程序筆錄(以上佐證被告郭尚豪部分;見
訴字卷二第221、337頁、附民卷第103頁)、本院113年度附
民字第198號和解筆錄(以上佐證被告蔡冠緯部分;見附民
卷第83、84頁)在卷可佐,故原告對被告王忠川、郭尚豪及
蔡冠緯等3人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,
則均因已達成和解及撤回而報結在案,附此述明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
法 官 林于渟
法 官 李冠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吳文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