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22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附民字第227號
原 告 賴臆云

被 告 陳怡秀


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刑事案件案號:113年度金易字第90號
)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
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之主張、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
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
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
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
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487條
第1項、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四、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,經本院審理後,業以113年度金
易字第90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,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
前段規定,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,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
,亦應併予駁回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 6 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
法 官 陳姿樺
法 官 許博鈞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琇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