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25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254號
原 告 AV000-A112166 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
兼法定代理人AV000-A112166A 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林湘絢律師
被 告 林志遠
陳毅
陳宏俊
黃思娸
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(刑事案件案號
:113年度訴字第47號)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
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
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
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
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甲○○、丙○、乙○○、丁○○等4人被訴違反兒童
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,經原告AV000-A112166、AV000
-A112166A等2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就被告
甲○○、丙○、乙○○等3人被訴部分,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
第47號判決有罪在案,然核此部分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
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
,將此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另就被告丁○○被訴部分,雖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47號判
決無罪在案,惟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內,已陳明
倘本件諭知無罪之判決者,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
予民事庭等語,揆諸首揭規定,應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併
予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、第503條第1項後段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君杰
法 官 孫文玲
法 官 陳姿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吳宜臻
113年度附民字第254號
原 告 AV000-A112166 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
兼法定代理人AV000-A112166A 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林湘絢律師
被 告 林志遠
陳毅
陳宏俊
黃思娸
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(刑事案件案號
:113年度訴字第47號)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
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
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
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
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甲○○、丙○、乙○○、丁○○等4人被訴違反兒童
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,經原告AV000-A112166、AV000
-A112166A等2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就被告
甲○○、丙○、乙○○等3人被訴部分,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
第47號判決有罪在案,然核此部分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
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
,將此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另就被告丁○○被訴部分,雖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47號判
決無罪在案,惟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內,已陳明
倘本件諭知無罪之判決者,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
予民事庭等語,揆諸首揭規定,應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併
予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、第503條第1項後段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君杰
法 官 孫文玲
法 官 陳姿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吳宜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