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27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附民字第275號
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

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同上
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
被 告 柳世朋

上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(本院112年度原訴字12號)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
法院之民事庭。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被告柳世朋被訴廢棄物清理法案件,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
判決在案;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
,依照首開規定,爰將本件移送民事庭審理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旻穎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洪柏鑫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塗蕙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