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27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附民字第276號
原 告 鄭金越兼吳隆政之承受訴訟人

吳珮瑜即吳隆政之承受訴訟人

吳貞宜即吳隆政之承受訴訟人

吳○恩即吳隆政之承受訴訟人

吳○睿即吳隆政之承受訴訟人

上 二 人
法定代理人 林巧真

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
被 告 柯承峰

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(案號:113年度訴字第118號),經原
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
  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之主張、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
載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、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
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
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,經本院以
113年度訴字第11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,而原告並未依
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
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,依前揭說明,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
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 2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狄建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于渟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姿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,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宜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