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30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附民字第309號
原 告 施柏羽

居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0○○00○ ○○○)
被 告 蕭慶財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刑事案件案號:113年度金
易字第127號)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
,本院判決如下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、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
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
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
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487條
第1項、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四、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,經本院審理後,業以11
3年度金易字第127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,依刑事訴訟
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,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5  日
       刑事第一庭 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姿樺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博鈞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琇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