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33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330號
原 告 黃秀慧
被 告 鄭碧滄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
,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37號判決有罪在案。惟因
本件民事請求即請求金額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及遲延利
息部分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
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(
請求金額20,255,000元及遲延利息部分另由本院判決駁回)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
法 官 蔡宜靜
法 官 方佳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毓珊
113年度附民字第330號
原 告 黃秀慧
被 告 鄭碧滄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
,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37號判決有罪在案。惟因
本件民事請求即請求金額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及遲延利
息部分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
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(
請求金額20,255,000元及遲延利息部分另由本院判決駁回)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
法 官 蔡宜靜
法 官 方佳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毓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