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34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344號
原 告 劉嘉和
被 告 孟玉霞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56號毀棄損壞案件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因案情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
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
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億芳
法 官 蔡旻穎
法 官 林婉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麗燕
113年度附民字第344號
原 告 劉嘉和
被 告 孟玉霞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56號毀棄損壞案件,經原告提起
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因案情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
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
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億芳
法 官 蔡旻穎
法 官 林婉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麗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