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34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345號
原 告 林鈺涵
被 告 林詩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155號洗錢防制法案件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因案情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
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
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億芳
法 官 蔡旻穎
法 官 林婉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麗燕
113年度附民字第345號
原 告 林鈺涵
被 告 林詩
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155號洗錢防制法案件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因案情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
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
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億芳
法 官 蔡旻穎
法 官 林婉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麗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