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35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358號
原 告 掌傳芝
送達代收人即
訴訟代理人 張碧雲律師
被 告 張甲茂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(113年度易字第268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
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原告之主張、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
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按刑事訴訟中諭知公訴駁回之裁定者,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
分應如何處理,法律雖未有明文,然刑事訴訟法新訂第161
條第2項公訴駁回相關規定時,於立法理由略謂:「檢察官
逾期未補正證明方法時,應賦予一定法律效果。因公訴與自
訴同為追訴犯罪之程序,爰參考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3
項關於法院依訊問及調查結果,認為自訴案件有被告犯罪嫌
疑不足之情形者,得以裁定駁回自訴之法例,增定本條第2
項」等語。是公訴駁回與自訴駁回性質上顯同係因證據不足
而駁回追訴之制度,而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者,應以裁定駁
回原告之訴,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至第3項之規
定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定有明文,基於相同事件應為
相同處理之法理,公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者,自應準用前開規
定,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方為恰當。
四、經查,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
請求損害賠償,惟檢察官於該案之起訴,業經本院以113年
度易字第268號案件裁定駁回公訴在案,依照上開說明,原
告之訴,自應予以駁回。其假執行之聲請,亦失所附麗,併
予駁回。
五、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
法 官 陳姿樺
法 官 許博鈞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本裁定非對於刑事訴訟之裁定有抗告時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許琇淳
113年度附民字第358號
原 告 掌傳芝
送達代收人即
訴訟代理人 張碧雲律師
被 告 張甲茂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(113年度易字第268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
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原告之主張、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
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
三、按刑事訴訟中諭知公訴駁回之裁定者,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
分應如何處理,法律雖未有明文,然刑事訴訟法新訂第161
條第2項公訴駁回相關規定時,於立法理由略謂:「檢察官
逾期未補正證明方法時,應賦予一定法律效果。因公訴與自
訴同為追訴犯罪之程序,爰參考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3
項關於法院依訊問及調查結果,認為自訴案件有被告犯罪嫌
疑不足之情形者,得以裁定駁回自訴之法例,增定本條第2
項」等語。是公訴駁回與自訴駁回性質上顯同係因證據不足
而駁回追訴之制度,而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者,應以裁定駁
回原告之訴,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至第3項之規
定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定有明文,基於相同事件應為
相同處理之法理,公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者,自應準用前開規
定,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方為恰當。
四、經查,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
請求損害賠償,惟檢察官於該案之起訴,業經本院以113年
度易字第268號案件裁定駁回公訴在案,依照上開說明,原
告之訴,自應予以駁回。其假執行之聲請,亦失所附麗,併
予駁回。
五、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
法 官 陳姿樺
法 官 許博鈞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本裁定非對於刑事訴訟之裁定有抗告時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許琇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