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36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附民字第366號
原 告 鐘天行
被 告 李淑華
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事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
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︰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9日11時29分許,在高雄市○
○區○○路000號國軍左營總醫院掛號櫃台前,因細故與原告發
生爭執,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,在上揭不特定人得共聞共
見之處所,以「王八蛋」言詞侮辱原告,足以貶損原告之人
格及社會評價,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賠償精神
慰撫金新臺幣6萬元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6萬元,
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
息。
二、被告則以:我在刑案為無罪答辯,不願賠償原告等語為辯。
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
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
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
項定有明文。查被告李淑華被訴妨害名譽案件,業經本院以
113年度易字第275號判決無罪在案,原告未聲請將對被告之
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,揆諸上開說明,則
原告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
。
四、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喜苓
113年度附民字第366號
原 告 鐘天行
被 告 李淑華
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事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
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︰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2年6月9日11時29分許,在高雄市○
○區○○路000號國軍左營總醫院掛號櫃台前,因細故與原告發
生爭執,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,在上揭不特定人得共聞共
見之處所,以「王八蛋」言詞侮辱原告,足以貶損原告之人
格及社會評價,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賠償精神
慰撫金新臺幣6萬元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6萬元,
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
息。
二、被告則以:我在刑案為無罪答辯,不願賠償原告等語為辯。
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
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
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
項定有明文。查被告李淑華被訴妨害名譽案件,業經本院以
113年度易字第275號判決無罪在案,原告未聲請將對被告之
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,揆諸上開說明,則
原告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
。
四、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立亭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喜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