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38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381號
原 告 羅珮緹
被 告 蔡鳳珠
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306號妨害名譽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。應
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,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
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
法 官 洪柏鑫
法 官 蔡旻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許婉真
113年度附民字第381號
原 告 羅珮緹
被 告 蔡鳳珠
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306號妨害名譽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。應
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,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
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
法 官 洪柏鑫
法 官 蔡旻穎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許婉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