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39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399號
原 告 姚朱梅香
被 告 謝玉婷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針對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
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3年
度金訴字第59號不另為無罪諭知在案,然經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
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,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為憑(附民卷第3
頁)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
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
法 官 呂典樺
法 官 方佳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毓珊
113年度附民字第399號
原 告 姚朱梅香
被 告 謝玉婷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針對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
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3年
度金訴字第59號不另為無罪諭知在案,然經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
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,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為憑(附民卷第3
頁)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
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
法 官 呂典樺
法 官 方佳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毓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