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43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432號
原 告 潘士銓
被 告 陳彥渝
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112年度金訴字第190號),原告提起請求損
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
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
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
法 官 王奕華
法 官 呂典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瑄萱
113年度附民字第432號
原 告 潘士銓
被 告 陳彥渝
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112年度金訴字第190號),原告提起請求損
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
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
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
法 官 王奕華
法 官 呂典樺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瑄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