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44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附民字第441號
原 告 黃翁琇玲
被 告 吳國良
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
訴訟,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5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
案,然原告業已提出聲請狀載明如認被告應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
受理判決者,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,有其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聲請狀在卷可按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及第
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
法 官 林于渟
法 官 李冠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又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