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46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462號
原 告 郭承穎
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
被 告 蔡承恩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。
  理 由
一、按辯論終結後,遇有必要情形,法院得命再開辯論,刑事訴
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
前經本院辯論終結,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裁定再
開本件辯論,特此裁定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家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