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51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附民字第514號
原 告 林阿忠
被 告 黃莆翔

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85號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
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。應
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
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至原告對被告王政鈞、楊竣博提起刑事
附帶民事訴訟部分,被告王政鈞由本院另行審理,被告楊竣博現
由本院通緝中,待緝獲後再另行審理,被告葉韋志、許楨蕙、林
忠榮、楊憲承、洪俊銘、王卓進、黃晉佑、張珮晴部分則由本院
另行判決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
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
法 官 張立亭
法 官 陳俞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宜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