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52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附民字第522號
原 告 劉柔廷
訴訟代理人 何太雄
被 告 林育聖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3年度金訴字第30號)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
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移送本
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5  日
       刑事第一庭 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姿樺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博鈞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琇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