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5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附民字第56號
原 告 甲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7樓之1
被 告 乙○○
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(113年度易字第39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
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
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乙○○被訴恐嚇之刑事案件部分,業經本院以113年
度易字第39號判決無罪在案。惟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
訴狀內,已陳明倘本件諭知無罪之判決者,請將本件附帶民
事訴訟裁定移送予民事庭等語,揆諸首揭規定,應將此部分
附帶民事訴訟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7   日
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瑾雯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俞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雅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