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60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附民字第605號
原 告 AV000-H113048(真實姓名、地址均詳卷)
被 告 孫仡學
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958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,經
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被告甲○○因114年度簡字第958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,經
原告AV000-H113048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因其內容確係繁雜
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
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冠儀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于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甄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