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60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606號
原 告 蘇澤翰
蘇○媛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朱湘婷
蘇澤翰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蔡乃修律師
被 告 曾黎明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113年度易字第380號)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
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
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
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
法 官 陳姿樺
法 官 許博鈞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
書記官 蘇秀金
113年度附民字第606號
原 告 蘇澤翰
蘇○媛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朱湘婷
蘇澤翰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蔡乃修律師
被 告 曾黎明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113年度易字第380號),經原告提起附
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
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
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
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
法 官 陳姿樺
法 官 許博鈞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
書記官 蘇秀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