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63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3年度附民字第636號
原 告 郭承穎
被 告 蔡承恩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前於民國114年2月14日言
詞辯論終結。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
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,茲因原告具狀撤
回訴訟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家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楊淳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