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68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附民字第684號
原 告 趙曉梅
被 告 林永德
上列被告因不明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
前為之;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
回之,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
文。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必以刑事訴訟程序存在為前提,
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,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
之人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
二、經查,原告趙曉梅固主張被告林永德對其有不法侵害權利之
行為,致其受有損害,而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具狀向本院
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然查起訴狀所載之刑事案號即
113年度偵字第019522號係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之不起訴處
分書,未合前開規定,復迄至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
民事訴訟之時止,被告並無任何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,此有
起訴狀之收文戳章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本院查
詢被告院內裁判案件紀錄表、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。
揆諸前開說明,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程序已有未合
,應以判決駁回之。
三、然本案僅為程序判決,原告就其所受損害,仍可於法定期間
內,向管轄之地方法院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,或於本
件所依附之刑事案件經提起刑事公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
,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,附此敘明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
法 官 李冠儀
法 官 林于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,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黃甄智
113年度附民字第684號
原 告 趙曉梅
被 告 林永德
上列被告因不明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
前為之;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
回之,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、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
文。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必以刑事訴訟程序存在為前提,
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,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
之人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
二、經查,原告趙曉梅固主張被告林永德對其有不法侵害權利之
行為,致其受有損害,而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具狀向本院
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然查起訴狀所載之刑事案號即
113年度偵字第019522號係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之不起訴處
分書,未合前開規定,復迄至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
民事訴訟之時止,被告並無任何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,此有
起訴狀之收文戳章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本院查
詢被告院內裁判案件紀錄表、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。
揆諸前開說明,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程序已有未合
,應以判決駁回之。
三、然本案僅為程序判決,原告就其所受損害,仍可於法定期間
內,向管轄之地方法院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,或於本
件所依附之刑事案件經提起刑事公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
,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,附此敘明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
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
法 官 李冠儀
法 官 林于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
應敘述具體理由,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
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黃甄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