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70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3年度附民字第703號
原 告 徐瑋輿
被 告 許益豪
王耀霆
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(112年度金訴字第162
號)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
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許益豪(飛機軟體暱稱:K)、王耀霆(飛
機軟體暱稱:妥當、哩米)於民國112年3至4月間,加入同
案被告張佑任(飛機軟體暱稱:高啟強、高進)、陳柏翔(
飛機軟體暱稱:飛鼠)、張富翔(飛機軟體暱稱:洪三元、
蕭、安)、陳智浩(飛機軟體暱稱:庫理南、布加迪)、李
勳錩(飛機軟體暱稱:湯婆婆、康師傅)、李承恩(飛機軟
體暱稱:鄭愷、楊穎)、飛機軟體暱稱「仁國徐」之本國籍
人士所組成之詐欺集團(下稱前開集團),其組織分工為由
大陸地區之不詳真實身分成員負責詐騙被害人;由真實身分
不詳,飛機軟體暱稱「高啟強」、「柯爾」之本國籍人士負
責招募取簿手與提款車手;而同案被告張富翔、陳智浩、李
勳錩等人負責指派同案被告陳柏翔、飛機軟體暱稱「髮客油
」、「天蠍」之本國籍人士等收簿手負責收取人頭帳戶包裹
,並於收取包裹後,再由同案被告陳智浩、李勳錩等人透過
飛機軟體指派同案被告陳柏翔等取簿手,將取得之人頭帳戶
提款卡交給擔任提領車手之被告許益豪、王耀霆、同案被告
張佑任等人,並負責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詐得款項。前開
集團成員於民國112年4月1日19時53分許起,先後佯為網路
買家、露天拍賣客服人員以電話向原告訛稱須依指示操作方
能取得金流保障認證為由,致原告陷於錯誤於同日23時57分
轉帳新臺幣(下同)29,986元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
000000000000號帳戶,而受有財產損失,爰依民法第184條
第1項、第185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。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
告30,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
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2人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
㈠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
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
之;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
,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、第488條前段、第502條第1項
分別定有明文。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
為前提,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,而對於應負賠償
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其訴自非合法,法院當應判決
駁回之。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,除刑事被告外,固兼
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惟所謂「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
人」,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
。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,必以在
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,始得謂為依民
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否則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,亦難
謂合法。
㈡經查,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183、7391、8812
、9729、12019、12768號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及附表三
編號18既未敘明被告2人參與前開集團詐騙原告交付29,986
元款項之犯行,已難認被告2人業就此部分犯罪事實經起訴
而繫屬於本院,且依卷證亦無從認定被告2人係共同侵權行
為之人而應依民法負賠償之責,則依前揭說明,原告就此部
分於刑事訴訟程序對被告2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於法自有
未合,應予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併予駁回之
。
四、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無庸繳納裁判費,且於本
院審理期間,未衍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,並無訴訟費用負擔
問題,附予敘明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
法 官 許博鈞
法 官 方佳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
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晏臣
113年度附民字第703號
原 告 徐瑋輿
被 告 許益豪
王耀霆
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(112年度金訴字第162
號)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
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許益豪(飛機軟體暱稱:K)、王耀霆(飛
機軟體暱稱:妥當、哩米)於民國112年3至4月間,加入同
案被告張佑任(飛機軟體暱稱:高啟強、高進)、陳柏翔(
飛機軟體暱稱:飛鼠)、張富翔(飛機軟體暱稱:洪三元、
蕭、安)、陳智浩(飛機軟體暱稱:庫理南、布加迪)、李
勳錩(飛機軟體暱稱:湯婆婆、康師傅)、李承恩(飛機軟
體暱稱:鄭愷、楊穎)、飛機軟體暱稱「仁國徐」之本國籍
人士所組成之詐欺集團(下稱前開集團),其組織分工為由
大陸地區之不詳真實身分成員負責詐騙被害人;由真實身分
不詳,飛機軟體暱稱「高啟強」、「柯爾」之本國籍人士負
責招募取簿手與提款車手;而同案被告張富翔、陳智浩、李
勳錩等人負責指派同案被告陳柏翔、飛機軟體暱稱「髮客油
」、「天蠍」之本國籍人士等收簿手負責收取人頭帳戶包裹
,並於收取包裹後,再由同案被告陳智浩、李勳錩等人透過
飛機軟體指派同案被告陳柏翔等取簿手,將取得之人頭帳戶
提款卡交給擔任提領車手之被告許益豪、王耀霆、同案被告
張佑任等人,並負責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詐得款項。前開
集團成員於民國112年4月1日19時53分許起,先後佯為網路
買家、露天拍賣客服人員以電話向原告訛稱須依指示操作方
能取得金流保障認證為由,致原告陷於錯誤於同日23時57分
轉帳新臺幣(下同)29,986元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
000000000000號帳戶,而受有財產損失,爰依民法第184條
第1項、第185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。聲明:㈠被告應給付原
告30,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
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2人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
㈠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
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
之;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應以判決駁回之
,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、第488條前段、第502條第1項
分別定有明文。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
為前提,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,而對於應負賠償
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其訴自非合法,法院當應判決
駁回之。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,除刑事被告外,固兼
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惟所謂「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
人」,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
。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,必以在
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,始得謂為依民
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否則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,亦難
謂合法。
㈡經查,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183、7391、8812
、9729、12019、12768號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及附表三
編號18既未敘明被告2人參與前開集團詐騙原告交付29,986
元款項之犯行,已難認被告2人業就此部分犯罪事實經起訴
而繫屬於本院,且依卷證亦無從認定被告2人係共同侵權行
為之人而應依民法負賠償之責,則依前揭說明,原告就此部
分於刑事訴訟程序對被告2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於法自有
未合,應予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,併予駁回之
。
四、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無庸繳納裁判費,且於本
院審理期間,未衍生其他訴訟必要費用,並無訴訟費用負擔
問題,附予敘明。
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
法 官 許博鈞
法 官 方佳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
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
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晏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