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
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7號
原 告 陳○銨 (真實年籍姓名詳卷)
陳○丞 (真實年籍姓名詳卷)
兼 共 同
法定代理人 黃○慧 (真實年籍姓名詳卷)
法定代理人 陳○政 (真實年籍姓名詳卷)
被 告 歐子瑋
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114年度交簡字第15號)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歐子瑋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陳○銨等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案情確係繁雜,非
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法律規定,將本件
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志皓
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許欣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