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共危險114年度交簡字第229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
114年度交簡字第2291號
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HARINTACHART BUNMEE(泰國籍)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4
年度偵字第2123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HARINTACHART BUNMEE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
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,處有期徒刑貳月,併科罰金新臺
幣伍仟元,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,罰金如易服勞役,均以新臺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之記載(如附件)外,餘補充如下:
 ㈠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4行補充為警攔查時間為「同日22時50分
許」。
 ㈡增加證據「車輛詳細資料報表」。
二、論罪科刑
 ㈠核被告HARINTACHART BUNMEE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
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
.25毫克以上罪。
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明知酒精對人之意識能
力有不良影響,且酒後駕車對一般用路人及駕駛人自身均有
高度危險性,為法所嚴禁,竟於本案飲用酒類後,未待酒精
消退,於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.91毫克超標程度之時,
漠視法令而心存僥倖駕車上路,罔顧自己及用路人生命、身
體之安全,實屬不該;考量被告坦認犯行之態度,兼衡其前
無其他犯罪紀錄之素行(見法院前案紀錄表),所騎乘之車
輛種類與行駛之時間、路段,行車期間幸未肇事等節,暨其
警詢自承之智識程度、家庭經濟狀況(警卷第3頁)等一切
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、
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
 ㈢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,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
赦免後,驅逐出境,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。被告為泰國籍之
外國人,其已於民國115年2月3日出境等情,有移民署雲端
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考,是被告既
已出境,即無另命其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
要,附此敘明。
三、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
條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
述理由(應附繕本),向本院提起上訴。
本案經檢察官施家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庭安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千雅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
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
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
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。
二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致不
能安全駕駛。
三、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
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。
四、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
之物,致不能安全駕駛。

附件:         
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偵字第21230號
  被   告 HARINTACHART BUNMEE



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業經偵查終結,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,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:
    犯罪事實
一、HARINTACHART BUNMEE(泰國籍,中文名:班米,下稱班米
)於民國114年11月1日20時許,在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小吃
部飲用泰國酒後,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之
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,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
力交通工具之犯意,於同日22時35分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0
000號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。嗣其行經高雄市岡山區前峰路
與阿公店路三段交岔路口時,因闖越紅燈而為警攔查,發現
其滿身酒氣,遂於同日22時53分許對其實施酒精濃度檢測,測
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.91毫克,始悉上情。
二、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。
    證據並所犯法條
一、上開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班米於警詢及本署偵查時坦承不諱
,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、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
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各1份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
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份等附卷可資佐證,足
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,是被告犯嫌已堪認定。
二、核被告班米所為,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
車罪嫌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  此 致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檢 察 官 施家榮